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国际书画艺术研究会。英文 (China lmemational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全国各地及海外有志于书画艺术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学者和书画艺术爱好者,以及与书画艺术有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团结联络全国及海外有志于推动书画艺术创作、研究、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广大书画爱好者,开展与书画艺术相关的学术活动,促进书画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及社团登记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推进书画艺术发展的需要,组织学术性展览 (综合性展览、专题性展览、邀请展、会员展)。
(二)组织理论研讨,表彰优秀创作和研究成果等学术活动。
(三)开展中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向世界介绍中国当代书画艺术成就,弘扬中华文化。向中国介绍世界各地的美术家及美术作品。
(四)创办学术报刊、网络、微信平台组织有关专业著作、画集的编辑与出版。
(五)普及中国书画艺术教育,举办书画艺术培训,发现和培养书画艺术人才。
(六)开展为筹集支持研究会举办活动经费的文化服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并在书画艺术创作、学习等有所专长或热爱书画艺术的社会人士。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或相应机构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取得本会的各种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及监督权。
(五)向研究会推荐优秀个人、团体、作品和著作。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研究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研究会的工作和各类学术活动。
(三)向研究会提供信息资料,协助研究会开展书画艺术交流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如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议决研究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应作风正派,按研究会章程办事。理事会每五年一届,每届理事会改选部分成员,更换率在三分之一以下,以保证理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定期开会研究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书画艺术事业。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研究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主要业务机构为办公室、财务部、组织管理部、理论研究部、对外联络部、展览策划部、艺术创作部、教育培训部、职称考评部、网络信息部。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设定美术师、高级美术师、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学术职级并由国内书画届权威专家组成资格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艺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邀请德高望重的著名艺术家担任名誉会长。本研究会顾问委员会由书画界德高望重的艺术家组成,有权监督本研究会的各项事务并提出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会员会费3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研究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青少年会员依据青少年发展管理细则执行